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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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20號異議人 賴政宏阿萬 之家臘味上列異議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一○八年度司催字第十四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十四號裁定關於聲明異議人對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聲請駁回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即明。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3月14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所為駁回公示催告聲請之處分不服,而提出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是本院依法自應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乃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異議人在未將系爭支票交付任何人前,系爭支票即遭竊,異議人遂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報案(該竊盜案經偵查後,業經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84號、107年度偵字第16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竊盜案),然系爭支票仍未尋獲而下落不明。雖該支票曾經第三人 林仁傑 (以下逕稱其名)向付款銀行提示未獲付款,而經林仁傑取回,然林仁傑於系爭竊盜案檢察官訊問時陳述:系爭支票乃是一名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 阿陳 」之客人委託其提示,其向銀行提示未獲付款後,即將該支票返還與「阿陳」,其已無法聯絡到「阿陳」,亦不知系爭支票下落何在等語明確,足見林仁傑並非執票人,系爭支票已流入不詳人處,而下落不明,故異議人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並非對特定相對人所為。從而,原裁定就駁回系爭支票之公示催告聲請,容有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
三、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只須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公示催告原因及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法院就形式審查其要件已具備,即應以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又按公示催告之目的,在使不特定之相對人申報權利,受催告之相對人,必須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內,向法院為權利之申報,如逾期不申報,縱為真正權利人,亦應受失權之不利益。查本件異議人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已釋明其在未將系爭支票交付轉讓他人前,系爭支票即已遭竊,故其仍為系爭票據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報案紀錄為證。雖系爭支票曾經林仁傑向付款銀行提示未獲付款,然質之林仁傑於系爭竊盜案檢察官訊問時陳述:伊在臺北巿某夜店當保安,當時有個綽號「阿陳」的熟客常來找伊,但伊不知他的真實姓名,他某日要出國,就給伊一個信封,裡面有一張票,叫伊領到之後拿去夜店放,他會去拿,伊不知道支票的金額,伊是拿信封給銀行的人,銀行的人說那張票沒有過,把票還伊,伊就拿回夜店,伊有交代夜店的人,「阿陳」來再還他等語綦詳,此有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84號、107年度偵字第163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足見林仁傑僅係受「阿陳」委託向銀行提示系爭支票,且於該支票未獲付款後,已將系爭支票返還與「阿陳」等情明確,自無從認定林仁傑為系爭支票之執票人。而綽號「阿陳」之人,依林仁傑上開陳述,既為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且卷內亦無資料可查得該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等資料,實質上即等同「非特定之相對人」,則為免系爭支票所表彰之權利義務關係久懸未定,異議人就系爭支票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系爭支票公示催告之聲請,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上開部分之不當,聲明撤銷,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處分關於異議人對系爭支票之公示催告聲請駁回處分,予以撤銷。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編號│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1│105年7月21日│賴政宏即阿萬│永豐商業銀行│(空白)│1,360,000元│105年3月15日│AI0000000││││之家臘味│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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