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9月,合計刑期為2年3月,於民國105年5月21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6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俊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5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5年度審訴字第1454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合計刑期為2年3月,其於105年5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277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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