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38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陳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家福於民國92年08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59,540元(含本金18,329元、利息41,211元)及其中18,329元自民國106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53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家福│民國106年08│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8329││月10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家福│民國106年08│清償日止│不予請求│││18329││月1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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