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蕭凰英 被告 賴宜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