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8號抗告人 曾文興 相對人 張世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7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
0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因抗告人向聲請人買受豬飼料故而積欠豬飼料之貨款,並非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最高限額3,000,000元之消費借貸契約。故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實為抗告人為給付豬飼料貨款所簽發,而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消費借貸契約無涉,故抗告人並未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執抗告人所簽發之貨款本票,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於98年10月20日已以附表所示之土地、房屋,為相對人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期間自98年6月30日至100年10月15日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4份為證,並就上開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審查,足認本件抵押權經依法登記而確實存在。至於抗告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權利期間內與聲請人成立消費借貸契約975,000元,且迄今仍未清償部分,聲請人亦提出本票影本18份為證,並依據抗告人於107年
4月25日所提陳述狀之內容,抗告人亦自承尚積欠聲請人約97萬元部分之借款。是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975,00
0元消費借貸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堪已認定,原裁定予以准許,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於抗告聲明中另提出與聲請人間並無消費借貸之欠款等主張,此係實體上之抗辯原因,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應審酌之事由。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程序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程序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
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馮保郎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107年度抗字第28號│├─┬────────────────────────────────────┬─────┬────┬────┤│編│土地座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嘉義縣│朴子市│鴨母寮│竹村│1043│2441.00│全部││└─┴───────┴──────────┴──────┴─────┴────┴─────┴────┴────┘┌──────────────────────────────────────────────────┐│附表:107年度抗字第28號│├─┬─┬────┬────┬────┬────────────┬──────────┬────┬──┤│編│建│建物門牌│基地座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備考││││││主要建築│(單位:平方公尺)│││││││││材料及房││││││││││屋層數├───┬───┬────┼───┬──┬───┤││││││││一層││合計│主要建│用途│面積││││號│號│││││││築材料│││││├─┼─┼────┼────┼────┼───┼───┼────┼───┼──┼───┼────┼──┤│1│69│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一層、磚││││││││││││子市鴨母│子市鴨母│造、 豬舍 │499.12││499.12││││全部│││││寮132號│寮竹村小││││││││││││││段1043地││││││││││││││號││││││││││├─┼─┼────┼────┼────┼───┼───┼────┼───┼──┼───┼────┼──┤│2│70│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一層、磚││││││││││││子市鴨母│子市鴨母│造、豬舍│722.16││722.16│││││││││寮132號│寮竹村小││││││││全部││││││段1043地││││││││││││││號││││││││││├─┼─┼────┼────┼────┼───┼───┼────┼───┼──┼───┼────┼──┤│││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一層、磚││││││││││3│72│子市鴨母│子市鴨母│造、管理│104.40││104.40│││││││││寮132號│寮竹村小│室、倉庫│││││││全部││││││段1043地││││││││││││││號││││││││││├─┼─┼────┼────┼────┼───┼───┼────┼───┼──┼───┼────┼──┤│││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一層、磚││││││││││4│73│子市鴨母│子市鴨母│造、堆肥│143.48││143.48│││││││││寮132號│寮竹村小│室、廢水│││││││全部││││││段1043地│處理設備│││││││││││││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