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蔡鳳蘭 被告 林俊豪 被告 廖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66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惟琪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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