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藍宏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肆佰
伍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壹拾柒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