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債權人 陳慶 填債務人 林沛柔 (原名: 林瑋庭 )債務人 謝玉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玉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林瑋庭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林瑋庭之請求釋明文件、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年3月25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林沛柔(原名:林瑋庭)之請求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林沛柔(原名:林瑋庭)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