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14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玉萍 (即 陳春盛 之繼承人)、 陳君瑋 (即陳春盛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向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查詢「最新」被繼承人陳春盛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最新」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