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曾雅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淑惠 協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美綢行銷襄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業務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萬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萬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