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蘇中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8年1月2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70106655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中本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壹支及內含強力膠之殘渣袋壹袋,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12月19日8時20分。
㈡地點:台中市○○區○○路○○○○巷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所警
員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各1件、照片4紙附卷可稽,
及扣案之富士接著劑1支及內含強力膠之殘渣袋1袋可資佐證
。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1支、強力膠殘渣袋1袋,係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