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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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告祭祀公業 杜勝記 法定代理人 杜瑞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宏 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兩造訂定「後頂字第192號」耕地租約,並陳報原告依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陳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