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69號原告 謝欣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菊珍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52元(計算式:本金18萬元+如附表所示利息8,852元=188,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元)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利息18萬元112年9月26日113年7月21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300/366)年6%8,852元合計8,852元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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