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34號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
2之5號代表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9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75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8年10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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