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徐川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 律師被告 胡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7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附表:
┌─┬───────────┬──────┬───┬────────┬───────┐│編│請求移轉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移轉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新臺幣,元)│├─┼───────────┼──────┼───┼────────┼───────┤│1│1176地號土地│10,500元│168.98││1,774,290元│├─┼───────────┼──────┴───┤├───────┤│2│129建號建物(建物門牌│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1/1││││:苗栗縣頭份市下興里12│為204,100元││204,100元│││鄰水源路79號)││││├─┴───────────┴──────────┴────────┼───────┤│合計│1,978,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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