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