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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