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相
對人甲○○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另案執行中,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預納提解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
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
支原告之提解費50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
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甲○○之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程萬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