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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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午○○
原   告 丙○○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己○○
原   告 辰○○
原   告 卯○○
原   告 辛○○
原   告 丑○○
原   告 壬○○
原   告 巳○○
原   告 未○○
原   告 乙○○
原   告 子○○
原   告 寅○○
原   告 申○○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癸○○等12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99 年度 重簡 字第 278 號裁定(99.04.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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