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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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午○○
原 告 丙○○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己○○
原 告 辰○○
原 告 卯○○
原 告 辛○○
原 告 丑○○
原 告 壬○○
原 告 巳○○
原 告 未○○
原 告 乙○○
原 告 子○○
原 告 寅○○
原 告 申○○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癸○○等12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