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捌仟元,折合銀元伍拾柒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