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士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8年9月22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0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菊蕾~g2;附表一: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㈡釋明無資力繳納聲請費及必要費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㈤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㈥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㈡使用制式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並逐項││確實填寫完整後,補行提出到院。(俾供法院明確審酌要件││是否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