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06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李水文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水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段○○○巷○弄○號3樓)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105年度司家催第1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刊登公告後,期限均已屆至,另被繼承人於101年4月11日死亡,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已屆滿。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桃園市○○區○○段○○○○○號、95-9地號土地,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938,056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9,38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7,336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16,716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裁定、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李水文財產總現值計938,056元,有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9,380元,墊付費用計為7,336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16,716元整,並經本院調閱101司繼字第1260號、及105司家催字第1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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