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告 呂雪詩 被告 謝旻妤
李儀蓁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俊卿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其於民國101年向被告曾俊卿、 李宜蓁 、謝旻妤(下各稱曾俊卿、李儀蓁、謝旻妤)借款,並依序將附表一、三所示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予曾俊卿、李宜蓁作為擔保;又為擔保訴外人 鄭一鳴 對曾俊卿、李儀蓁之借款,將附表二所示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予曾俊卿(不動產標示、登記日期、抵押權人、擔保債權總金額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其和鄭一鳴已清償所有借款債務為由,訴請確認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暨曾俊卿、李宜蓁應塗銷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又,附表一、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抵押債權均屬同一,債權金額為6200萬元(此為曾俊卿所自陳,見桃園地院卷第29頁),另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抵押債權總金額為3000萬元,故附表一、二、三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9200萬元(計算式:6200萬元+3000萬元=9200萬元);而附表三土地於另案強制執行事件中,其鑑定價格已達1億8566萬元(見桃園地院卷第29頁反面),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0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萬1600元。茲限原告應於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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