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
上訴人甲○
李榮華 孫海深 楊吳金葉 陳金池 被上訴人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甲○、李榮華、孫海深、陳金池及楊吳金葉之夫 楊舜宇 原任職於伊公司前身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於任職期間獲配宿舍,甲○配得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以下稱附圖)F部分所示臺南縣七股鄉鹽埕村三一號房屋,李榮華獲配D部分所示同村三五號房屋,孫海深獲配C部分所示同村三七號房屋,陳金池獲配J部分所示同村一四號房屋,楊舜宇獲配B部分所示同村四二號房屋。上訴人甲○、李榮華、孫海深、陳金池均已退休,楊舜宇則已死亡離職,前開宿舍之使用借貸關係應已消滅。詎上訴人甲○、李榮華、孫海深、陳金池拒不將各該宿舍交還;上訴人楊吳金葉為楊舜宇之妻,於楊舜宇死亡後繼續居住,亦無權占有宿舍,拒不交還。彼等拒不交還宿舍,應併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規定,給付損害金等情,爰依民法第四百七十條及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將各該宿舍交還,並計付每月按新臺幣(以下同)三百五十元計算之損害金之判決(被上訴人超過上開金額之損害金請求,業經第一審判決敗訴確定)。
上訴人則以:系爭房屋係被上訴人占用民地所搭建,尚乏合法權源,且當時之財政部長 李國鼎 曾應允伊等無條件住用,性屬贈與,被上訴人本於使用借貸關係而為主張,自有未合。又原來房屋業因日光、鹽分之侵蝕,毀壞殆盡,現有房屋係伊自行斥資建築,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伊交還。何況就令應予交還,被上訴人之請求權亦因時效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審理結果,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交換資料、房屋稅繳款書、退休證書存根、遺族撫䘏金及喪葬費計算書、工程決算書、設計圖、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為證,上訴人分別住用被上訴人主張之房屋,亦經第一審現場勘驗,並囑託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屬實,製有複丈成果圖可稽。上訴人對於因任職而獲配住宿系爭房屋之事實既不爭執,其住用系爭房屋即屬使用借貸關係,所辯:係經濟部體恤彼等辛勞,同意伊等居住,應認屬贈與云云,要無可採。聲請訊問證人即當時之經濟部長李國鼎,自無必要。又使用借貸契約之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上訴人因兩造間無要式契約之訂立,辯稱無借貸關係存在云云,亦無可取。系爭房屋係被上訴人前身之臺灣製鹽總廠所起造,分配與上訴人住宿之事實,上訴人既不爭執,足認被上訴人為系爭房屋之所有人,自得本於房屋之所有權為請求,與房屋坐落之基地是否為其所有無關。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占用民地建屋云云,並無關聯。至於上訴人所辯:原來房屋已遭侵蝕毀損,系爭房屋係伊斥資興建,並非原來建築乙節,則未據舉證證明。楊吳金葉雖提出照片,辯稱:其房屋係以木板為材料,與被上訴人提出之工程決算書記載為磚造者不同云云,惟對於其所住宿之房屋原係臺灣製鹽總廠建造之事實,並不否認,其房屋或因修繕,或因更換部分建材,致與原來建築有所不同,僅生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效果,所修繕更換之建材,應成為原來房屋之重要成分,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由原來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為其所有,尚無可採。至其增建部分,被上訴人並未請求遷讓,上訴人執此置辯,自無可採。按因任職關係而獲配宿舍,係屬使用借貸性質,使用人如離職,應認為依借貸之目的,業已使用完畢,貸與人即得請求返還借用物。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三十日退休,李榮華於八十年九月三十日退休,孫海深於七十五年七月三十日退休,陳金池於七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退休,楊吳金葉之夫楊舜宇於七十五年九月一日受撫恤而離職。被上訴人於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提起本件訴訟,顯然未逾十五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其本於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上訴人將配宿舍交還,自無不合。惟遷讓交屋,非長期間不能履行,爰衡情給與八個月為履行期間。又上訴人不交還房屋,其繼續使用已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交還房屋之日止,按月以三百五十元計付損害金,亦無不合,為其心證之所由得。因而將第一審所為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以八個月為履行期間,交還房屋,並命上訴人計付損害金部分,判予維持,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論旨,就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聲明廢棄原判決上開部分,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