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6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俞富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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