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思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 戴國慶 之全體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第一類戶籍登記謄本(需有身分
證號碼),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需依繼承人人數補正繕本);
如逾期不補正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戴國慶已於111年1月6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
可參,原定111年3月1日上午10時09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請不用到庭。
二、戴國慶已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補正主文所示資料,否則無
從續行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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