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

原告 陳劭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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