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號2樓債務人 鄭喬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喬任於090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8,619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2元、消費款51,975元、已到期之利息4,832元及違約金1,8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975元自10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5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6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7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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