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523號聲請人 簡靖蓉 相對人 周坤明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75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票據號碼001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04002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05003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06004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07005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08006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09007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10008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11009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12010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13011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14012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15013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16014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17015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18016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20017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21018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23019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24020104年10月10日10,000元111年8月19日75732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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