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上訴人 林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梁淑惠 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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