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58號上訴人 蘇昭隆 兼訴訟代理人 蘇雅玲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訴字第465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