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政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712、2713、3420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政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郭素妙以現金繳納後,被告即遭釋放,茲因被告現已入監執行,爰聲請發還保證金予具保人之胞姊 郭素君 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於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到案執行未果,再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署執行,被告仍未到案,檢察官遂向本院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經本院於106年7月1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沒入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在卷可稽。則具保人上開保證金既因被告逃匿而經本院裁定沒入確定,縱使被告嗣後業經查獲並發監執行,亦不得再聲請發還上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張春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