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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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 黃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00元(34010-1,000=20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如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請釋明並提出聲請。
二、財產目錄部分: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
含薪轉)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
⒈聲請人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門牌號碼為臺東縣○○市
○○路○○○號)而須在附近另行租屋居住(臺東縣○○市○○路○段○○巷○號6樓之3)。
⒉聲請人有無與他人同住於租屋處?若有,該他人有無負
擔房屋租金或其他生活費用⒊工作時之交通工具種類為何?該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⒋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有價證券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二、請提出債務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以及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
三、請釋明聲請人任職之元峻企業社,為何未替聲請人辦理勞工保險?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廖丁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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