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銘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號及同段26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相對人許銘鎮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