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4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陳蔡春美 即 蔡英魁 之繼承人
蔡秀鳳 即蔡英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蔡英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