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德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8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