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債權人 劉志鵬 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債權人 陳丁章 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債權人 呂正樂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翠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選任破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表明請求金額是否給付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