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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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建勝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父親( 黃義清 )、母親( 潘阿月 )及其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姐、弟)等4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其等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即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