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邦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業餘攝影師,告訴人乙○○則為經營彩妝髮型及模特兒業務之「 溥闊 彩妝髮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溥闊公司)負責人,其間因模特兒相片之攝影著作權利發生爭議,被告竟於民國96年10月24日晚間11時36分25秒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台中市○區○○○街○○○號家中,經由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溥闊公司之網站(http://www.wretch.cc/guestbook/pqmodel),在該網站之留言板,署名為「bbgccw」,刊登「不要臉的傢伙!!!」、「大家快看喔盜圖喔!!」、「騙人集團喔」、「不然哪天被騙被XX都不知道」、「騙人的傢伙」、「女生一定要小心」等內容;復於96年10月25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上址連結至溥闊公司向臺灣雅虎拍賣網站所申請之「PQ美學經紀公司」拍賣平台上,在「檢舉人意見欄」內,以「人肉市場喔!」、「盜用其他攝影者的圖,合理懷疑是色情業者,想欺騙無知少男少女」、「照片都是別人拍的騙女生想要上床的」、「這樣騙到的女生你吃得下去嗎?」、「居心不良」等語侮辱經營溥闊公司之告訴人乙○○,並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經由網際網路入口網站之連結得以共見共聞上開之內容。嗣經告訴人發覺後不甘受辱,遂列印相關網頁資料告訴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乙○○對被告甲○○提出告訴後,被告經檢察官以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此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98年1月19具狀向本院撤回上開對被告所為公然侮辱罪之告訴,此有其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爰依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