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鈺純
林○珊林○祐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周艷林上 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潘昀莉 律師被告 顏勤榮 即昌蘄畜牧場
張緯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勞安訴字第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