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共有物分管使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告 陳健宗 被告 陳承哲
陳豐文 陳品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言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管使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按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此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不能由法院判決,各共有人訴請分管,於法無據(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可資參照)。
為此,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均要到庭,若不克出庭,得出具委任狀委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同時委任一人到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