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訴人金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富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5,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