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張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9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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