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李少凱 被告 邱義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