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23號
原 告 江宜家
被 告 吳惠風
陳如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報廢車輛之收入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連歆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23號
原 告 江宜家
被 告 吳惠風
陳如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報廢車輛之收入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