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沈奕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新簡字第3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新簡字第3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110年11月2日之庭訊內容存有疑義,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新簡字第3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