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於裁定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二五0四│一三七0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後││字│訴│訴│││號├─┼────────────┼─────────────┤│事││號│一四三九│一五六四││├─┼─┼────────────┼─────────────┤│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五│││決├─┼────────────┼─────────────┤│審│日│月│八│十一│││期├─┼────────────┼─────────────┤│││日│八│十四│├───┼─┴─┼────────────┼─────────────┤││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確│案├─┼────────────┼─────────────┤│││月│訴│訴││定│號├─┼────────────┼─────────────┤│││日│一四三九│一五六四││日├─┼─┼────────────┼─────────────┤││確│年│九十五│九十五││期│定├─┼────────────┼─────────────┤││日│月│九│十二│││期├─┼────────────┼─────────────┤│││日│四│十一│├───┴─┴─┼────────────┼─────────────┤│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柒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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