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定應執行之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強盜│偽造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刑法第21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項例││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1年1月23日│91年5月15日│自90年5月間某│自90年5月間某│││││日起至91年5月│日起至91年5月│││││15日止│15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1年度│院檢察署91年度│院檢察署91年度│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600號│偵字第9050號│毒偵字第2400號│毒偵字第2400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審││127號│1402號│1529號│1529號││├────┼───────┼───────┼───────┼───────┤││判決日期│91年4月29日│91年8月20日│91年11月20日│91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定││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127號│1402號│1529號│1529號││├────┼───────┼───────┼───────┼───────┤││判決日期│91年6月10日│91年9月23日│91年12月26日│91年12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6條、第2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第1項第3款│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年拾│有期徒刑參月又│有期徒刑參月又│有期徒刑貳月││公權期間或罰金│壹月│拾伍日│拾伍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