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編號1、2、3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拘役50日││告│││││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年│95│95、95│94││罪├───┼────────┼────────┼────────┤│日│月│2│1、2│5││期├───┼────────┼────────┼────────┤││日│25日採尿時回溯96│22、25│19││││小時內之某時│││├────┼───┼────────┼────────┼────────┤│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偵││├───┼────────┼────────┼────────┤│度號│號│1428│799│1699│├────┼───┼────────┼────────┼────────┤│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5│95│95││實│├─┼────────┼────────┼────────┤│審││字│易│訴│壢簡│││├─┼────────┼────────┼────────┤││號│號│550│878│253││├─┼─┼────────┼────────┼────────┤││判│年│95│95│95│││決├─┼────────┼────────┼────────┤││日│月│8│9│3│││期├─┼────────┼────────┼────────┤│││日│31│7│31│├────┼─┴─┼────────┼────────┼────────┤│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95│95│95│││├─┼────────┼────────┼────────┤│定││字│易│訴│壢簡│││├─┼────────┼────────┼────────┤││號│號│550│878│253││├─┼─┼────────┼────────┼────────┤│判│確│年│95│95│95│││定├─┼────────┼────────┼────────┤││日│月│9│10│5│││期├─┼────────┼────────┼────────┤│決││日│25│18│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拘役2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00元即新│以銀元300元即新│以銀元300元即新││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幣900元折算1日│臺幣900元折算1日│臺幣9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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