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
原 告 李麗瓊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
被 告 張慶隆
兼訴訟代理 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 洪麗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
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所為判決主文第四項應補充為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及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被告於訴訟中
併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於102年10月15日所
為判決,未就該部分聲請為准否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應
由本院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另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五末
漏載「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金額法宣告之
」,併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