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兼反訴被告華南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兼反訴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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